混凝劑在我國的飲用水和污水處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生產和應用上都已具有較大規模。但與國際標準相比,目前我國關于混凝劑的國家標準存在著控制指標數量比較少、指標偏低、試驗方法選擇不當等不足,給實施帶來諸多困難,有待修訂。
例如聚合氯化鋁的國家標準《GB15892-1995水處理劑聚合氯化鋁》中,“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未對原材料加以限制,不少工廠利用各種副產酸生產生活飲用水用聚氯化鋁,使得產品中可能帶有各種有毒物質,給生活飲用水的安全帶來隱患。而我國飲用水和污水處理混凝劑是采用同一標準,對于包裝上都表明達到國家標準一等品標準的固體聚氯化鋁,一種是用氫氧化鋁和合成鹽酸生產,一種是用含有毒物質的工業廢酸和鋁礬土生產,兩者生產成本相差500元/噸,卻在同一基礎上競爭,產生的惡果可想而知。因此建議對于飲用水和污水處理用混凝劑采用不同的標識,從法規上促進和引導產品的良性競爭和質量提升,以便杜絕此類嚴重危害市場和人們健康的問題。
再如聚合氯化鋁的鹽基度指標,利用國內外源水進行的大量試驗表明,鹽基度與混凝效果成正相關,而且鹽基度越高,生產成本越低。鹽基度從65%提高到90%,達到同等凈化效果,投藥量可節約40%,生產成本降低20%。鹽基度從85%提高到90%,投藥量節約1.5%,生產成本可降低4%。因此,提高鹽基度指標上限,非常適用于我國用鋁酸鈣作原料生產聚合氯化鋁的工藝,能產生顯著的技術經濟效果。
對于國標中的某些已不適用于我國國內目前原材料和生產條件下的產品的指標,可以取消。例如聚合氯化鋁國標中的錳含量,并不是毒理性指標,而是與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相對應,作為感觀指標,在國內目前的原材料和生產工藝下,產品的錳含量均在限量以下,故可以取消該指標。
除了混凝劑產品指標的差異,我國混凝劑的指標在測試方法上亦與國外有較大差距。重金屬測試國外普遍采用原子吸收法或ICP法,但國內多采用化學法。造成這種結果的因素有許多,國內的大多數企業規模較小,很多企業自身不具備測試手段,有些指標不能完全反映真實的混凝劑質量狀況。
由于我國的資源優勢,國外公司并沒有大規模進入飲用水處理混凝劑生產行業,目前只有一家國外公司在華建立獨資公司。但是目前已經有很多水務公司進入飲用水和污水處理市場,將來的前端產品的競爭是不可避免的。
而國內生產混凝劑的企業普遍規模不大,科技投入不足,工業化程度較低,產品質量不夠穩定。產量大、品種少、品質差、效能低是我國混凝劑企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很多企業的產品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能達到或者很過國際質量的更少。這對我國混凝劑產業的發展和國外市場的開拓帶來了一定影響。對混凝劑而言,產品穩定性、密度、有效成分含量、鹽基度、聚合度、雜質與重金屬含量等指標,對其水處理效果帶來直接影響。
加強標準化工作,完善我國現有標準體系,引導企業積很采用先進標準生產和開展國際認證,是當務之急。同時還要加強對產品的質量和水處理行業使用單位水處理藥劑的監管,做到從生產源頭到終端用戶的全程控制,從而提升水處理企業的質量和規模,滿足我國日益增長的環保要求。